(2008年12月)
Abstract: Where any Chinese entity or individual intends to file an applica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for a patent for its or his domestic invention-creation, it or he shall file directly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with the foreign administrative organ. It is required to be kept secret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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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删除了现行专利法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但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保密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时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
2008年12月29日星期一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inancial Discount Interest Concerning Gruaranteed Loans at Small Amount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inancial Discount Interest concerning Gruaranteed Loans at Small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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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2.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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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2.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Rul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 M Sized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Detailed Rul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ma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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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2.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⑵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⑷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3.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4.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⑴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⑵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⑶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5.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⑴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⑵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⑶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6.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8.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9.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10.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11.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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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2.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⑵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⑷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3.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4.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⑴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⑵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⑶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5.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⑴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⑵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⑶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6.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8.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9.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10.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11.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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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2."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3.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⑵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⑶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⑵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⑷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⑸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5."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6.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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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2."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3.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⑵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⑶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⑵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⑷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⑸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5."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6.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Provisional Rul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Bidding concerning Technical Renovation Program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Provisional Rul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Bidding concerning Technical Renovation Programs Supported by Finance at Province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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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领域和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招标领域和项目。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⑴企业独立法人;
⑵专职从事各种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或企业;
⑶具有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等甲级资格证书;
⑷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⑸企业信誉良好,具有从事企业和政府重大项目招标代理的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考评确定。
3.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省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⑵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⑶资信情况良好;
⑷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⑸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5.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分事前补助和事后以奖代补两种类型。
6.招标实行一次性投标,评标分书面评标和现场考察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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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领域和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招标领域和项目。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⑴企业独立法人;
⑵专职从事各种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或企业;
⑶具有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等甲级资格证书;
⑷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⑸企业信誉良好,具有从事企业和政府重大项目招标代理的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考评确定。
3.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省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⑵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⑶资信情况良好;
⑷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⑸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5.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分事前补助和事后以奖代补两种类型。
6.招标实行一次性投标,评标分书面评标和现场考察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usres for Review and Appraisa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vince on Core Enterprises Technology Centre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ppraisa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Core Enterprises Technology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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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2.申请省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⑵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⑸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⑹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取得有自主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3.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广东省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属地海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申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4.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5.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6.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等优惠政策,以及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7.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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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2.申请省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⑵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⑸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⑹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取得有自主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3.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广东省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属地海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申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4.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5.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6.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等优惠政策,以及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7.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roduct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n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roduct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申请单位的条件:
①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②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③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⑵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①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②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③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④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⑤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⑥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⑦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⑧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2.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⑵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⑶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⑷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⑸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⑺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①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②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③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④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⑤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3.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要求和标准,编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4.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填写《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并经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科技厅。
委托组织评审的相关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上述组织部门联合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优先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5.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6.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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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申请单位的条件:
①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②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③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⑵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①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②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③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④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⑤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⑥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⑦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⑧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2.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⑵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⑶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⑷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⑸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⑺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①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②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③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④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⑤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3.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要求和标准,编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4.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填写《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并经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科技厅。
委托组织评审的相关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上述组织部门联合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优先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5.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6.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2008年12月25日星期四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Some Policies concerning Promotion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the enterprises concerining Some Policies concerning Promotion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认真执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⑴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⑵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⑶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⑷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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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执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⑴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⑵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⑶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⑷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amous Brand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s of the enterprises concerning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amous Brand.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3.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⑵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⑸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⑹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⑺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⑴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⑵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⑶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⑸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⑹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⑺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⑻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⑼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5.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6.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3.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⑵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⑸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⑹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⑺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⑴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⑵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⑶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⑸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⑹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⑺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⑻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⑼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5.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6.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amous-brand (Industrial) Products of Guangdong Province
Ab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concerning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amous-brand (Industrial) Products of Guangdong Province.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
2.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⑵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首次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⑶申报企业为在广东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⑷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广东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⑸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⑹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⑺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⑻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⑼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⑽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⑾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⒀近三年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⑴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淘汰、禁止产品目录的;⑵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化妆品卫生注册登记等依法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⑶高污染行业,未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⑷在近三年内,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⑸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批次的,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⑹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⑺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⑻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不合格的;⑼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
2.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⑵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首次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⑶申报企业为在广东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⑷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广东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⑸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⑹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⑺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⑻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⑼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⑽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⑾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⒀近三年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⑴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淘汰、禁止产品目录的;⑵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化妆品卫生注册登记等依法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⑶高污染行业,未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⑷在近三年内,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⑸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批次的,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⑹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⑺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⑻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不合格的;⑼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Some Policies concerning Support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Promote Innovation Technology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views from the enterprises on Some Policies concerning Support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Promote Innovation Technology.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着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着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for Funding Administration on Interest Subsidizing for Technical Renovation Program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Measures for Funding Administration on Interest Subsidizing for the Technical Renovation Programs of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2.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
⑴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⑵ 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⑶ 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⑷ 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3.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 在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内;
⑵ 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⑶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⑷ 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⑸ 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⑹ 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4.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⑷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5.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率、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2.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
⑴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⑵ 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⑶ 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⑷ 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3.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 在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内;
⑵ 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⑶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⑷ 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⑸ 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⑹ 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4.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⑷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5.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率、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n Innovation Techonology Funding Project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n Innovation Technology Funding Project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of Technology Type.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⑴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⑵ 技术含量较商,技术创新性较强;
⑶ 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⑷ 无知识产权纠纷。
2.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⑴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⑵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⑶ 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⑷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⑸ 有良好的确良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⑹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3.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⑴ 贷款贴息
①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 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③ 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还超过200万元。
⑵ 无偿资助
①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 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③ 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④ 创新基金资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4.科学技术部每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扶持范围。
5.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通讯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6.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7.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⑴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⑵ 技术含量较商,技术创新性较强;
⑶ 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⑷ 无知识产权纠纷。
2.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
⑴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⑵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⑶ 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⑷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⑸ 有良好的确良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⑹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3.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⑴ 贷款贴息
①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 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③ 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还超过200万元。
⑵ 无偿资助
①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 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③ 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④ 创新基金资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4.科学技术部每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扶持范围。
5.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通讯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6.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7.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Sheme for Adjustment of Guangdong Industrial Strutur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main articles form Scheme for Adjustment of Guangdong Industrial Structures which are good to the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主要政策
⑴ 对鼓励发展类产品的政策
① 对关系到我省工业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关键产品,因技术难度高、投入资金巨大或回收周期长等原因,企业缺乏积极性或没有能力发展的,要在政策和发展环境上加大支持力度或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企业有积极性、也有承担能力的产品和项目,要发挥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并给予适当引导和鼓励支持。省和各地已有的科研试制和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此类产品项目的建设开发。对各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省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可以与各地的扶持政策配套使用。省和各地已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风险担保基金也要重点扶持此类产品,并积极引导社会风险资金投向该领域。
② 认真贯彻《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⑵ 对改造提高类产品的政策
各级政府的挖潜改造资金要积极支持此类产品,有关项目要优先纳入技术改造和建设计划,积极推荐申请国家技改贴息贷款项目,落实进口先进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⑶ 对限制、淘汰禁止类产品的政策
继续贯彻执行2001《方案》的政策,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能耗、技术、质量等标准。企业新上或扩建限制类产品项目、或新成立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属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准目录范围内的,必须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属国家和省核准目录的,必须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淘汰禁止类产品,工商、环保、国土资源、质监及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淘汰、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缺乏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严禁新设生产淘汰禁止类产品的企业。
⑷ 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政策
① 促进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对中间试验环节的培育。研究确定关键领域重点共性技术创新项目目录,通过项目招投标,争取在若干重大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技术开发任务的重点企业界经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关项目新取得的生产性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建设统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依法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② 促进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和其他形式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推进技术升级。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结构调整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是中试过程)的企业,由省经贸部门会有关部门认定后,省财政对每户一次性拨款200万元,支持其进行技术创新。
③ 贯彻执行《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落实有关科技发展优惠政策。
⑸ 对鼓励珠江三角洲向山区转移产品的政策
2.附件
附件1: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
附件2: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
附件3:限制、淘汰禁止的产品目录
附件4:重点攻关或推广应用的行业关键技术
附件5:鼓励珠江三角洲向山区转移的产品目录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主要政策
⑴ 对鼓励发展类产品的政策
① 对关系到我省工业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关键产品,因技术难度高、投入资金巨大或回收周期长等原因,企业缺乏积极性或没有能力发展的,要在政策和发展环境上加大支持力度或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企业有积极性、也有承担能力的产品和项目,要发挥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并给予适当引导和鼓励支持。省和各地已有的科研试制和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此类产品项目的建设开发。对各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省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可以与各地的扶持政策配套使用。省和各地已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风险担保基金也要重点扶持此类产品,并积极引导社会风险资金投向该领域。
② 认真贯彻《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⑵ 对改造提高类产品的政策
各级政府的挖潜改造资金要积极支持此类产品,有关项目要优先纳入技术改造和建设计划,积极推荐申请国家技改贴息贷款项目,落实进口先进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⑶ 对限制、淘汰禁止类产品的政策
继续贯彻执行2001《方案》的政策,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能耗、技术、质量等标准。企业新上或扩建限制类产品项目、或新成立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属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准目录范围内的,必须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属国家和省核准目录的,必须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淘汰禁止类产品,工商、环保、国土资源、质监及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淘汰、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缺乏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严禁新设生产淘汰禁止类产品的企业。
⑷ 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政策
① 促进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对中间试验环节的培育。研究确定关键领域重点共性技术创新项目目录,通过项目招投标,争取在若干重大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技术开发任务的重点企业界经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关项目新取得的生产性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建设统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依法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② 促进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和其他形式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推进技术升级。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结构调整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是中试过程)的企业,由省经贸部门会有关部门认定后,省财政对每户一次性拨款200万元,支持其进行技术创新。
③ 贯彻执行《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落实有关科技发展优惠政策。
⑸ 对鼓励珠江三角洲向山区转移产品的政策
2.附件
附件1: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
附件2: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
附件3:限制、淘汰禁止的产品目录
附件4:重点攻关或推广应用的行业关键技术
附件5:鼓励珠江三角洲向山区转移的产品目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on the the Designation of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main measures on the designation of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4、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⑵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⑶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⑷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⑸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⑹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⑴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自我评价。)
⑵ 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C.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E.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⑶ 合规性审查
⑷ 认定、公示与备案
7.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4、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⑵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⑶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⑷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⑸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⑹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⑴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自我评价。)
⑵ 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C.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E.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⑶ 合规性审查
⑷ 认定、公示与备案
7.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008年12月22日星期一
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on Promotion of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ture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deails on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on Promotion of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ture.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原则上适用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原则上适用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List on Preference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Relation to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introduction of List of Prenference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Relation to Comprehensive Ulilizaion of Resourc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附件附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附件附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Funds for S and M Sized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on Measur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Funds for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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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广东省):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2.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广东省)。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 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当年度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⑵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⑶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 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 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⑷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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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广东省):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2.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广东省)。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 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当年度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⑵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⑶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 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 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⑷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Regulait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on Regul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以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2.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
⑴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⑵符合国家、省支持和豉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⑶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⑷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⑸其队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3.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4.盈利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中小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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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以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2.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
⑴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⑵符合国家、省支持和豉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⑶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⑷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⑸其队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3.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4.盈利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中小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State Speical Funds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on Me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State Special Funds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注入方式。
2.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外负担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4.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⑶经济效益良好;
⑷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⑸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5.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⑴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⑵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⑶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⑷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7.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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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注入方式。
2.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外负担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4.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⑶经济效益良好;
⑷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⑸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5.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⑴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⑵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⑶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⑷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7.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State standards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on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State Standards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2.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2.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
中小企业促进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Law of PRC on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digest on law of PRC of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为方便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兴趣的人士快速了解相关政策,从本篇博客开始有计划地根据上一篇博客所列的目录简要地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2.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⑴创业辅导和服务;
⑵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⑶支持技术创新;
⑷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企业的协作配套;
⑸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⑹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⑻基他事项。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为方便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兴趣的人士快速了解相关政策,从本篇博客开始有计划地根据上一篇博客所列的目录简要地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2.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⑴创业辅导和服务;
⑵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⑶支持技术创新;
⑷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企业的协作配套;
⑸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⑹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⑻基他事项。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目录 List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som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tipulated by the central and Guangdong government on promotion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了系列的政策法规。本博文以中央政府和广东省政府文件为主,介绍现行阶段仍然有效的部分政策法规,以供同行参考。
综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
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8]179号)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7年)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
产业政策
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号)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2008]172号)
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实施方案(附:鼓励发展产品目录) (粤府办[2005]15号)
广东省产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 (2008年)
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 (粤府办33号)
技术政策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2年)
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改企业[2007]2797号)
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2008年)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2006年)
广东省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粤科高字[2008]45号)
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粤经贸[2000]330号)
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粤经贸技改[2006]367号)
市场政策
中小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0]467号)
中小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融资政策
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5]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08]62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08]100号)
人才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2008年)
社会化服务政策
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财建[2004]124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 (发改企业[2008]647号)
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了系列的政策法规。本博文以中央政府和广东省政府文件为主,介绍现行阶段仍然有效的部分政策法规,以供同行参考。
综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
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8]179号)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7年)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
产业政策
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号)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2008]172号)
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实施方案(附:鼓励发展产品目录) (粤府办[2005]15号)
广东省产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 (2008年)
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意见 (粤府办33号)
技术政策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2年)
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改企业[2007]2797号)
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2008年)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2006年)
广东省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粤科高字[2008]45号)
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粤经贸[2000]330号)
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粤经贸技改[2006]367号)
市场政策
中小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0]467号)
中小企业国家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融资政策
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5]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08]62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08]100号)
人才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2008年)
社会化服务政策
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财建[2004]124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 (发改企业[2008]647号)
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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