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9日星期日

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所需资料 Merger with and Acquistion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documents needed on application for merger and acquistion of equity and asset in relation to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注: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合同、
章程,外资企业需提交申请表、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但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投资各方确认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10)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11)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企业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需要须提交正本验证)
(1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股权的声明(原件);
(1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单(原件);
(1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原件);
(1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保留申请书;
(17) 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原件);
(1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
(1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报送下列文件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提交申请表)、章程;(原件)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
(5)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原件)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但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8)投资各方确认的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9)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10)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需要须提交正本验证);
(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单(原件);
(1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原件);
(1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保留申请书(原件) ;
(15) 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原件);
(1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资企业申请提前解散(普通清算)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pplication for Termination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documents needed on application for termination before expiry date in relation to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企业有关提前解散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外资企业股东会、股东或执行董事)有关提前解散的决议(决定);(原件)
(3)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外资企业不需提交)、补充章程及签署人的法定代表
人资格证明(如没有发生变更的不需提交);(原件)
(4)批准证书(一式二份)。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资企业申请减少投资须提交的资料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pplication for Reduc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documents needed on application for reduc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in relation to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外资企业申请减少投资须提交的资料
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首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下列全部材料:
(1)关于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外资企业股东会、股东或执行董事)关于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决议(决定);(原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4)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企业在公告45日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下列全部材料:
(1)在报纸登载减资公告的证明;(原件)
(2)有关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3)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外资企业不需提交)、补充章程及签署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没有发生变更的不需提交);(原件)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资及合资企业申请增加投资须提交的资料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pplication for Increase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documents needed on the application for increase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in relation to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外资企业申请增加投资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有关增加投资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外资企业股东会、股东或执行董事)有关增加投资的决议;(原件)
(3)补充章程及签署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没有发生变更的不需提交);(原件)
(4)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投资者确认的设备清单(如有设备需提交)(原件);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增加投资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有关增加投资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外资企业股东会、股东或执行董事)有关增加投资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及签署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没有发生变更的不需提交);(原件)
(4)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投资者确认的设备清单(如有设备需提交)(原件);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资及合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须提交的资料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pplica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Shar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documents prepared for applica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shares in relation to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外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股东会、股东或执行董事有关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决定);(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但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投资者签署的补充章程及签署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
(6)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原件)
(7)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8)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需提出交的资料
(1)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有关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转让,须提交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签署的意见及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5)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但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新的合营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
(7)各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
(8)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权优先购买权放弃声明;(原件)
(11)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12)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合资转外资须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有关合资转外资事项的申请书;(原件)
(2) 企业董事会有关合资转外资事项的决议;(原件)
(3) 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资转外资协议;(原件)
(4)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合资企业申请转为外资企业的,须提交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合资转外资协议签署的意见及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5) 新签订的外资企业章程、申请表;(原件)
(6) 各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
(7) 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原件)
(8)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外资企业监事委派书及监事成员名单;(原件)
(10)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设备清单及场地证明(如有必要);
(1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作企业申请合作条件转让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合作条件转让事项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有关合作条件转让事项的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转让协议;(原件)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合作条件转让,须提交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合作条件转让签署的意见及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5)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成员登记册(复印件);
(6)新的合营各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
(7)各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
(8)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9)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作企业监事委派书及监事成员名单;(原件)
(11)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13)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
(14)备案表;
(1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合作转外资须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有关合作转外资事项的申请书;(原件)
(2) 企业董事会有关合作转外资事项的决议;(原件)
(3) 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转外资协议;(原件)
(4) 关于合作条件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5)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合作企业申请转为外资企业的,须提交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合作转外资协议签署的意见及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6) 新签订的外资企业章程、申请表;(原件)
(7) 各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
(8) 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原件)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外资企业监事委派书及监事成员名单;(原件)
(11) 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2) 设备清单及场地证明(如有必要);
(1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合作转合资须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有关合作转合资事项的申请书;(原件)
(2) 企业董事会有关合作转合资事项的决议;(原件)
(3) 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转合资协议;(原件)
(4) 关于合作条件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5)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合作企业申请转为合资企业的,须提交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合作转合资协议签署的意见及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6) 合营各方新签订的合资合同、合资章程;(原件)
(7) 各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
(8) 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原件)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合资企业监事委派书及监事成员名单;(原件)
(11)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设备清单及场地证明(如有必要);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CEPA权威性网站 Authoritative Web-Site on CEPA

Abstract: The following is an authoritative web-site on CEPA, where any historical or the latest information can be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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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了解更多关于CEPA的内容,请参考香港工业贸易局下属网页: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