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inancial Discount Interest concerning Gruaranteed Loans at Small Amount.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2.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2008年12月29日星期一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Rul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 M Sized Ente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Detailed Rul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ma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2.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⑵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⑷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3.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4.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⑴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⑵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⑶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5.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⑴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⑵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⑶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6.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8.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9.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10.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11.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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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2.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⑵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⑷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3.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4.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⑴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⑵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⑶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5.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⑴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⑵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⑶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6.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8.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9.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10.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11.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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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2."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3.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⑵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⑶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⑵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⑷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⑸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5."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6.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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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2."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3.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⑵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⑶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⑵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⑷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⑸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5."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6.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省级财政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Provisional Rul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Bidding concerning Technical Renovation Program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Provisional Rul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the Bidding concerning Technical Renovation Programs Supported by Finance at Province Level.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招标领域和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招标领域和项目。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⑴企业独立法人;
⑵专职从事各种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或企业;
⑶具有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等甲级资格证书;
⑷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⑸企业信誉良好,具有从事企业和政府重大项目招标代理的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考评确定。
3.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省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⑵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⑶资信情况良好;
⑷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⑸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5.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分事前补助和事后以奖代补两种类型。
6.招标实行一次性投标,评标分书面评标和现场考察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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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领域和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中介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审定每年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招标领域和项目。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⑴企业独立法人;
⑵专职从事各种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或企业;
⑶具有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等甲级资格证书;
⑷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
⑸企业信誉良好,具有从事企业和政府重大项目招标代理的业绩。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考评确定。
3.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省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⑵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⑶资信情况良好;
⑷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⑸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联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
5.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分事前补助和事后以奖代补两种类型。
6.招标实行一次性投标,评标分书面评标和现场考察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usres for Review and Appraisa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vince on Core Enterprises Technology Centre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ppraisa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Core Enterprises Technology Centre.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2.申请省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⑵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⑸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⑹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取得有自主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3.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广东省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属地海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申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4.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5.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6.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等优惠政策,以及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7.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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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交通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2.申请省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⑴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⑵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⑸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⑹企业能通过产学研合作或自主开发进行超前研究,取得有自主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从战略上开拓和培养市场,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3.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须认真填报《广东省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属地海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申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组织认定。
4.技术中心财务可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5.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6.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等优惠政策,以及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7.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roduct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n Measures for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roduct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申请单位的条件:
①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②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③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⑵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①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②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③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④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⑤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⑥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⑦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⑧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2.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⑵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⑶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⑷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⑸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⑺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①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②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③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④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⑤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3.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要求和标准,编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4.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填写《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并经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科技厅。
委托组织评审的相关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上述组织部门联合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优先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5.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6.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申请单位的条件:
①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②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③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⑵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①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②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③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④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⑤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⑥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⑦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⑧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2.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⑵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⑶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⑷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⑸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⑺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①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②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③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④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⑤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3.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要求和标准,编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4.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填写《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并经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科技厅。
委托组织评审的相关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上述组织部门联合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优先列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5.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6.凡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核一次,对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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