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星期五

三资企业的董事会与股东会 Directorate and Board of Shareholders of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s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new 'company law', the structure of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have been altered.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董事会权力比股东会权力还大,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经董事会通过后,直接到政府外资审批部门报批。
自2006年1月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三部涉外法律与《公司法》内容发生重要的冲突。对于新设立企业来说,由于新法优于旧法,虽然三部涉外法律效力并未失效,实质操作中已名存实亡,因此三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内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一样拥有相同的的权力,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直接到政府外资审批部门报批。
这样的话,奇怪的现象不可避免出现。2006年以前设立的三资企业变更事项主要由董事会说了算,而且普遍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当然不排除部分企业修改章程,依新《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主事。2006年以后设立的三资企业,则一律按新《公司法》规定设立组织架构。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资本进入中国市场,规范三资企业行为,三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涉外法律出台。自出台以来,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修改,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就是始终与《公司法》冲突。长期以来,审批部门对没有冲突的内容,依据《公司法》为标准审批;当两者冲突时,审批部门则以三部涉外法律、实施细则及其他特别涉外法律法规为依据审批。相比之下,内资企业则完全遵守《公司法》规定运作。
按上述标准执行,显然对三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划分了不同的基本运作准则,这对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2006年以后设立的企业,无论是三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应严格按新<<公司法>>规定运作。

慎选中介机构代办企业设立手续 Choose Agecy for Establsiment of Enterprises in Causion

Abstract: Choosing a good agency 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is very important, fot it can save much money and time.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为什么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慎选中介机构代办设立手续业务呢?总的来说,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开辟新的发展空间本身就存在风险变数,遇到不熟业务又要高额收费的中介机构,投资者则轻易花了大量金钱和时间而得不到好服务。在中国设立内资企业还好一点,因为设立手续相对简单,一般性中介机构都可以提供一定质量的服务。但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投资者往往包括外国人在内,外国人一般不轻信国内中介机构服务,但很容易相信本国大使馆或在香港设立的涉外中介机构,结果情况多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花了十多万人民币办理牌照,但实质上委托的中介机构将业务再转交中国大陆的的中介机构办理。为种转委托极容易选成意思的误解和时间的延误。不要以为只是香港的中介机构才使用转委托赚取中介费,本人碰过北欧某国驻广州领事馆也经常使用这种方式赚取同胞费用。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中国大陆以外的中介机构人员往往不了解内地业务,但为了可观的中介费而接受委托。委托人很可能变成无辜的受害者,因为中介业务不熟悉的话,和投资者自己亲自去办理有什么区别呢?
现在是互联网的世界,多做前期资料搜集,选个好中介比什么都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