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new 'company law', the structure of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have been altered.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董事会权力比股东会权力还大,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经董事会通过后,直接到政府外资审批部门报批。
自2006年1月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三部涉外法律与《公司法》内容发生重要的冲突。对于新设立企业来说,由于新法优于旧法,虽然三部涉外法律效力并未失效,实质操作中已名存实亡,因此三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内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一样拥有相同的的权力,企业重大变更事项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直接到政府外资审批部门报批。
这样的话,奇怪的现象不可避免出现。2006年以前设立的三资企业变更事项主要由董事会说了算,而且普遍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当然不排除部分企业修改章程,依新《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主事。2006年以后设立的三资企业,则一律按新《公司法》规定设立组织架构。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资本进入中国市场,规范三资企业行为,三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涉外法律出台。自出台以来,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修改,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就是始终与《公司法》冲突。长期以来,审批部门对没有冲突的内容,依据《公司法》为标准审批;当两者冲突时,审批部门则以三部涉外法律、实施细则及其他特别涉外法律法规为依据审批。相比之下,内资企业则完全遵守《公司法》规定运作。
按上述标准执行,显然对三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划分了不同的基本运作准则,这对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2006年以后设立的企业,无论是三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应严格按新<<公司法>>规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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