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e dates of subscribing documents in relation to CEPA.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2003年6月29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004年10月27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8月10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8年11月6日星期四
何为CEPA The Meaning of CEPA
Abstract: There is the explanation of the term 'CEPA'.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从语义学角度谈CEPA
CEPA的全称以中文直译是"紧密经济伙伴安排"。CEPA的英文是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
CEPA名称的首次使用是2003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与香港政府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国商务部与香港政府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之英文全文是: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与澳门鉴定的协议之英文全文是: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然而,英文的简称统统用"CEPA"以概之。
CEPA的英文表述是中性的。台湾学者指出:"CEPA其实是GATT/WTO架构下区域经济整合的一种(GATT/WTO法律条文对此类协议的正式统称为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 RTAs)。"CEPA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CEPA的英文表述里,是无主体的表述,并没有预先限定哪一方与哪一方鉴约。只是在与香港鉴定时加上定语"Mainland and Hong Kong",与澳门鉴定时加上:"Mainland and Macao"。但在简称时一概称之为"CEPA"。
CEPA是属于经贸关系,并不涉及任何政治内容.而且实际在与香港、澳门鉴定时双方出现的也都是经贸官员。同时鉴定的地点或是在澳门或是在香港 ,并不体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谈CEPA
实际上CEPA是WTO/GATT下的类似自由贸易协定的一种形式。 GATT/WTO法律条文对此类协议的正式统称为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 RTAs。按照贸易自由化和经济联系紧密程度的差异,一般学者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PTA),二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三是关税同盟,(Customs Umon.CU),四是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CM),五是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EU),六是完全的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CEPA 符合WTO/GATT下的自由贸易准则。显然CEPA与WTO之间的关系,并不矛盾。CEPA并不体现政治上的主次,不涉及政治的纯经济行为,可以进一步密切两岸经贸的联系。
关于CEPA之"安排"用词。CEPA提出后,台湾不能接受,因为认为安排是蓄意矮化台湾。实际上不是只有国内各地区签订的贸易安排才叫CEPA,新西兰与澳大利亚也有类似的协议,自由贸易协议通常指商品贸易,CEPA牵涉范围更广,服务、环保等领域都在协议之内。此外,CEPA早在二十年前就已在纽澳之间签订,同样也是使用安排一词。
从CEPA由来,看其对话空间。人们往往误解CEPA想到的就是香港的模式。CEPA萌动于2001年11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赴京述职期间,正式向中央领导人提出两地建立"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商务部在2002年初,就向台湾提出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倡议。由于台湾的回绝,使我们今天看到的只能是2003年香港版的CEPA。但是,正如上文所说,考虑到台湾的问题,CEPA无主体的表述,本来就给双方留下了很大的对话空间。在经济活动中,谁主导谁,都可以各自表述,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这则是属于政治主权层面的问题。自然不必在CEPA中讨论。两岸可以各自回到九二共识的层面去认知。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从语义学角度谈CEPA
CEPA的全称以中文直译是"紧密经济伙伴安排"。CEPA的英文是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
CEPA名称的首次使用是2003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与香港政府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国商务部与香港政府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之英文全文是: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与澳门鉴定的协议之英文全文是: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然而,英文的简称统统用"CEPA"以概之。
CEPA的英文表述是中性的。台湾学者指出:"CEPA其实是GATT/WTO架构下区域经济整合的一种(GATT/WTO法律条文对此类协议的正式统称为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 RTAs)。"CEPA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CEPA的英文表述里,是无主体的表述,并没有预先限定哪一方与哪一方鉴约。只是在与香港鉴定时加上定语"Mainland and Hong Kong",与澳门鉴定时加上:"Mainland and Macao"。但在简称时一概称之为"CEPA"。
CEPA是属于经贸关系,并不涉及任何政治内容.而且实际在与香港、澳门鉴定时双方出现的也都是经贸官员。同时鉴定的地点或是在澳门或是在香港 ,并不体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谈CEPA
实际上CEPA是WTO/GATT下的类似自由贸易协定的一种形式。 GATT/WTO法律条文对此类协议的正式统称为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 RTAs。按照贸易自由化和经济联系紧密程度的差异,一般学者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PTA),二是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三是关税同盟,(Customs Umon.CU),四是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CM),五是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EU),六是完全的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CEPA 符合WTO/GATT下的自由贸易准则。显然CEPA与WTO之间的关系,并不矛盾。CEPA并不体现政治上的主次,不涉及政治的纯经济行为,可以进一步密切两岸经贸的联系。
关于CEPA之"安排"用词。CEPA提出后,台湾不能接受,因为认为安排是蓄意矮化台湾。实际上不是只有国内各地区签订的贸易安排才叫CEPA,新西兰与澳大利亚也有类似的协议,自由贸易协议通常指商品贸易,CEPA牵涉范围更广,服务、环保等领域都在协议之内。此外,CEPA早在二十年前就已在纽澳之间签订,同样也是使用安排一词。
从CEPA由来,看其对话空间。人们往往误解CEPA想到的就是香港的模式。CEPA萌动于2001年11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赴京述职期间,正式向中央领导人提出两地建立"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商务部在2002年初,就向台湾提出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倡议。由于台湾的回绝,使我们今天看到的只能是2003年香港版的CEPA。但是,正如上文所说,考虑到台湾的问题,CEPA无主体的表述,本来就给双方留下了很大的对话空间。在经济活动中,谁主导谁,都可以各自表述,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这则是属于政治主权层面的问题。自然不必在CEPA中讨论。两岸可以各自回到九二共识的层面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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