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from the view of enterprises on Detailed Rul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n Funding for Sma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to Develop International Market.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2.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⑴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⑵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⑶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⑷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3.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4.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⑴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⑵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⑶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5.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⑴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⑵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⑶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6.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8.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9.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10.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11.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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