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读 Simple Reading on Me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State Speical Funds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rprises

Ab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key points on Me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n State Special Funds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注入方式。
2.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外负担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4.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⑶经济效益良好;
⑷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⑸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5.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⑴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⑵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⑶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⑷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7.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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