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星期五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Definition on Injury Suffered on the Job

Abstract: Whether the case that an employee died suddenly on the job is line with the definition of injury suffered on the job .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对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上,从东营法院判决东金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可以推定法院持肯定态度。(一审案号: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行初字第16号;二审案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920070东行终字第24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对上述条款几个重点可作如下理解:
一、“突发疾病”
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明确规定,“突发疾病”指各类疾病。
二、“48小时”
可能有人对“48小时”的规定理解上持异议,但是从立法者希望保护劳动的层面上理解的话异议应该不成立。《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在一般情形下应不属于该条例保护的范围。但是立法者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范畴,虽然限定了条件,这举措是超前的。“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相对的公平。
“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不一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作为医疗机构,参与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医院宣布死亡时,一般情况下死者亲属均在场,且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辅助判定死亡结果。而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相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时间上更滞后,且可能在病理分析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干预因素。基于上述原因,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比鉴定结论有一定优势。
三、家属放弃治疗的情况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的认定应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积极救治更符合传统道德观念标准。医院病历、对治疗医生的调查笔录、针对病人与家属之间的关系的调查等综合推断出家属放弃治疗有没有违背道德规范。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