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星期五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 Approval on Whether the Court Shall Accept and Hear the Case Related to Disputed Claims in Notarization

Abstract: whether the court shall accept and hear the case ralated to disputed claims in notarization.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详解:
一、《批复》适用范围严格受限。
对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不得适用《批复》规定对于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也应严格限制在《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即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承诺的债权文书。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第2条进一步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
因此,公证机构应按《公证法》和《联合通知》规定严格限制这类债权文书的范围。
二、债权人债务人直接起诉法院均不受理
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法律效力,都是执行依据。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目的也是取得执行依据,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公证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由于公证文书出具时债务已经承诺直接接受强制执行。因此,债务人不得违背承诺提起民事诉讼。
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方可起诉
《批复》“但书”是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条关系的进一步明确。
四、如何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确有借误”
(一)依照目前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确有错误”。
(二)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
(三)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数额外负、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
(四)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裁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五)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六)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受贿、舞弊行为的;
(七)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
(八)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