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

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 Application for Merger of Domestic Commercial Enterprises

Astract: the following are the documents prepared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merger of domestic commercial enterprises.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成员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上述有关人士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 投资各方确认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5)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
(1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保留申请书(原件) ;
(17)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单(原件);
(1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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