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星期五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The Form and The Term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Abstract: the following is the discusion from the employers' point on the form and the term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Note: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this detail, please contact me or e-mail to sdhmyan@hotmail.com)


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期限及法律后果,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对用人单位不利的因素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对措施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
4、对现在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尽快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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